一、涉外企业的涵义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,以及适应经济全球一体化的发展趋势,我国企业的对外经济交流、经济合作,以及对外贸易正在不断增加。我国涉外业务的形式,也从最初的引进外资、技术转让,设立外商合资经营、合作经营、独资经营企业,发展到国内企业跨出国门对外国企业投资,到国外市场发行股票、发行债券进行融资,以及跨国经营业务的开展。这些具有涉外业务的企业,称为涉外企业。 二、涉外企业会计的特点 由于涉外企业的经济业务涉及进口、出口贸易、涉外的投资、融资,以及涉外的经营业务等,这些涉外经济业务的收支、债权与债务的结算、投资与融资的核算都涉及一定的外国货币。因此,涉外企业的会计核算除了应遵循一般企业的核算原则和核算方法外,还具有其特殊性。涉外企业会计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: (1)企业的经济业务至少涉及两种或两种以上货币结算,因此,在进行会计处理时,要选择其中的一种货币作为企业的记账本位币。 (2)涉及外币收支、债权与债务结算的业务,要采用一定的外币记账方法进行核算。 (3)涉及进口、出口贸易的业务,要遵循国际贸易结算的程序和方法处理。 (4)涉及国际投资、融资方面的业务,要按照所在国有关规定办理。 (5)跨国经营的企业,其外币会计报表要进行折算,还要编制合并会计报表。 (6)所有涉外业务都要经受汇率变动的风险,涉及汇兑损益的核算及外币会计报表折算差额的处理问题。 三、外汇账户的管理 外汇账户管理有如下规定: (1) 企业应当按照外汇管理局核定的用途、币种、收支范围、使用期限及结汇方式收支外汇。 (2) 企业外汇账户余额如超出限额,超出限额部必须在超限额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结汇,如外汇收入发生变化,需要调整限额,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。 (3) 不得出租、出借或串用外汇账户;不得利用外汇账户非法代其他单位或个人收付、保存或者转让外汇;不得将单位外汇以个人名义私存。 (4) 除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投资者和驻华机构以外,其他单位的外汇账户按规定关闭时,其外汇余额必须全部结汇。 (5) 要正确核算外汇,建立严格的内部外汇收支管理制度,定期与外汇开户银行进行核对。 (6) 企业要自觉接受外汇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,包括对外汇账户的年检及不定期的抽查。 |